判決書指出,黃女在2021年時從該銀行七賢分行調派到小港分行,她發現陳姓婦人帳戶幾乎只進不出,由於自己有資金需求,竟萌生歹念,向陳婦表示自己剛調職要衝業績為由,要對方在申請網路銀行交易的申請人欄位用印,再以「約定轉帳」方式填入自己名下帳戶,再取得陳婦網銀帳號、密碼,用自己手機轉帳「五鬼搬運」,盜走陳婦3110萬餘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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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還利用電腦系統可擷取補登範圍特性,讓陳婦在對帳時無法從存摺上看到異常交易紀錄,未能發現帳戶內存款已遭擅自動用,2022年12月時,又趁著陳婦委託媳婦辦理外幣定存交易時,拿陳婦印章偷蓋授權書,指使不知情胞弟到其他分行要盜領陳婦28萬元美金(近千萬台幣)存款,一連跑3處都被「打槍」,才引來銀行內部注意,與陳婦照會後展開調查,後續將黃女開除並移送法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女雖坦承犯行,並返還陳姓婦人899萬餘元,但未能補上約2211萬的虧空,且犯罪時間長達1年1月,若非貪心可能繼續將客戶、銀行蒙在鼓裡,違反信任並影響金融秩序,減損存戶對銀行信賴程度,依違反銀行法判處5年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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