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19歲)因缺錢花用,竟夥同譚姓男子(24歲)與葉姓少年(17歲)共3人,至一名泰籍男子經營的刺青店內,佯稱要刺青,趁被害人不注意時朝其噴辣椒水後搶走裝有現金1萬6千元等財物的隨身包包,由於被害人追出呼救,正奪門而出的3人當場遭熱心民眾包圍並報警,由隨後趕來的警方逮捕到案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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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桃園地檢署以陳、譚2人僅因缺錢花用,即夥同少年對毫無恩怨之被害人下手強盜,顯見對金錢價值觀偏差,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更對社會安寧秩序造成侵擾,依法提起公訴,桃園地院依結夥三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分處陳、譚2人有期徒刑3年9月、3月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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