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指出,嘉義縣某國小聘何女做為社團課程老師,2023年5月18日社團課程進行時,這名學童拿著麥克風在教室內跑來跑去,何女竟當著眾人的面對學童說「把你褲子脫下來給大家看」、「不要看電視,看該學童的屁股就好」等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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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何女為制止學童把玩麥克風、四處奔跑,伸手抓住學童,用力將他按壓到牆壁,造成他左邊臉頰挫傷,學童家長事後得知,發現孩子身心受創留下後遺症,決定對何姓女老師及學校提出國賠聲請,要討個公道。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何女在學童奔跑期間,就貿然抓住對方按壓到牆壁,極有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執意採取高危險措施而不採取侵害較小的管教手段,明顯逾越教學、輔導、管教活動的必要範疇,侵害身體、人格,另外侮辱言詞有「脫褲子」、「看屁股」等用語,客觀上足以使人感到冒犯、不被尊重,也構成性騷擾。
法官指出,國小聘何女擔任社團課程老師,就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可聲請國家賠償,而國小是國民教育專責學校,選任外聘社團教師未能專業施教、保障社團學生權益,故判決何女、校方各國賠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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