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的台南市議長選舉,民進黨推出賴美惠尋求連任,最後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檢討敗選原因,除了調查是否涉及金錢或利益交換,也開除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莊玉珠、曾王雅雲等5名議員黨籍。
莊玉珠不滿,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訴訟,她主張民進黨以她未遵守台南市議會黨團一致性投票決議亮票,違犯黨紀行為,將她開除黨籍是明顯違法,應屬無效。而台北法院指出,黨員的除名,須經最高權力機關即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而本案應依當時法律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依人團法及民法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由中評會做成的裁決,而非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違反強制規定屬於無效,北院審酌後認為,中評會對莊玉珠所為除名處分,違反人團法規定,應屬無效,她仍屬民主進步黨的黨員,判處她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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