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繼父與妻子、繼女同住在台中市,2021年9月繼女升上小學1年級後,繼父多次利用妻子外出之際,要求繼女以手上下移動的方式,撫摸他的生殖器,再要求繼女為其口交,並射精至其口中;還曾脫掉繼女內褲對她指侵得逞,或隔著褲子撫摸繼女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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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童不從,繼父就會恐嚇她「妳想被我打嗎?」並要求她不得告訴他人。女童忍了3年,直到就讀小3時無意間向女同學透露此事,女同學上性平課時偷偷向老師說「有同學被爸爸叫去摸重要部位」,老師找被害女童了解後驚覺事態嚴重,報警揭發繼父惡行。
繼父否認指控,辯稱繼女是因為不滿管教嚴厲才這樣講,且繼女會用平板電腦觀看成人影片;辯護人也說,女童指控幾乎每天都被繼父性侵,卻沒有任何親人察覺異常,且女童的處女膜經醫療鑑定為完好,均無法證明有性侵的事實。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審理發現,女童對於遭性侵的過程描述十分詳盡,供稱「爸爸叫我摸他下面上廁所的地方,長長的東西跟一個圓圓的東西,是連在一起的」,還說「長長的東西會弄出白色的東西,圓圓的東西是用來摸的,皺皺的,旁邊有毛」,甚至能形容精液的型態及氣味。
法官認為,若非女童親身經歷,以其年紀及經驗,應無法憑空編撰或捏造本案的侵害情節,認定繼父共犯下3次強制性交罪各判刑7年4月,1次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4月,應執行8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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