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李姓女子(34歲)前年8月8日投宿中壢一家商務旅館後,因為過了11點退房時間仍留在房間,旅館人員前往敲門查看,引起李女不滿,雙方爆發爭執;經旅館人員報警,警方趕來後,李女情緒一時失控,拿出旅館內的衛生紙,淋上精油後點火,將房門燒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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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供稱,她投宿商務旅館當時,已連續2天沒睡覺,為了好好睡一覺,還吃了安眠藥,見旅館人員把警察叫來,一時情緒失控,想要點火來嚇嚇警察,未料真的燒了起來,她也嚇了一跳,立即用浴巾將火勢撲滅。但桃園地檢署認為,李女明明可預見衛生紙為易燃物,點燃即可引發火勢,而在旅館房間內燃燒衛生紙,更易致火勢延燒而危害公眾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她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當時持點火器點燃淋上精油之衛生紙,並致旅館房門因而受燒燻黑,然李女放火行為,引燃之衛生紙數量甚微、所使用精油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且僅造成旅館房門「受燒燻黑」,難認有延燒而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具體危險,不合於「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
且依李女當場配合警員開啟房門入內滅火,並無其他點火行為,李女供稱其只想要嚇嚇警察而已,沒有想要造成人員傷亡等語,尚非無據。又刑法第175條公共危險第1項所定之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判決李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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