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當時服義務役原住民李莛富(24歲),將於2023年7月4日退伍,豈料,同年月7月2日凌晨2時,李男與朋友到桃園市平鎮區的釣蝦場包廂內歡唱,酒後在包廂外與素不相識的徐男起口角,2人一言不合爆發激烈扭打,李男先將徐打倒在地,再拿起門旁的滅火器,朝徐男的左後腦重擊,致徐男頭部重創而有多處骨折、顱內出血,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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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莛富自知闖大禍,當天中午就自行向警方自首,坦承酒後與徐男發生衝突,遭徐男被毆打倒地後,為了反擊,就地拿起放在走廊旁的滅火器,朝徐的左後腦種種敲擊,徐男頭部大量流血後,曾拿衛生紙按壓徐男頭部止血並搶救,桃園地檢署因此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起訴李男。
因本案涉及殺人,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國民法庭根據李男自白、相關證據等,認定李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且李男坦承犯行,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或和解,審酌後,判李男13年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一審國民法庭判決並無違誤,刑度也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李莛富獲判13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