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為取得暱稱「王專員」之中國人士允諾給與之對價報酬,利用各次值班機會,以行動電話照相功能,翻拍其職務上所持有7件文書、電磁紀錄後,接續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至112年12月2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王專員」,洩漏、交付上開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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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與「王專員」相互約定,由被告向同僚刺探、收集國家機密及公務上秘密等文書或電磁紀錄,「王專員」則交付50萬元賄賂,112年12月18日18時14分許,透過LINE 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當時在海巡署東南沙分署東沙指揮部聯絡組任職之葉男,探詢是否持有或得以接觸、取得上開等秘密,但葉實際上未持有亦無法取得、接觸該等秘密,並立即拒絕。
吳男事後繳交犯罪所得73,528元,但高雄高分院審酌被告案發當時為現役軍人,認為吳男肩負國家安全重責,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竟僅因積欠債務,為圖私利,擅就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不僅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亦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實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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