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胡姓男子(41歲)與游姓男子有金錢糾紛,去年9月2日晚間游男前往胡家聊天,原本2人還談得滿愉快,期間胡男提醒游男最近手頭緊,催其趕快還錢,欠錢的游男反而不客氣,還嗆聲「你越討我就越不還」,雙方因而起口角爆發肢體衝突。
胡男一時氣憤,從房內拿出一把藍波刀,便朝游男頭、臉、四肢等部位砍殺,造成游男身上多處傷害,還好當時在屋內的胡男家人及時制止,並奪下藍波刀,將游男送醫始倖免於難,而胡男為隨後據報趕來的警員逮捕到案送辦。
胡男供稱,雙方在衝突過程中打翻家中的熱水瓶,他拿刀揮舞時,踩在水上一時腳滑不小心劃傷他等語,惟因游男身上包括頭、臉、四肢等多處傷口,檢察官認為胡男不是單純想傷害對方,顯見有殺人犯意,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審酌游男指述之事發經過,並無其他佐證,且胡男手持刀刃達17公分之藍波刀,但游男所受傷勢位置,多數集中於四肢、背部等非人體要害或致命部位,且均係刀刃切劃皮膚造成之切口,而未見刀刃穿刺捅入體內之傷勢,又胡男於警員據報抵達現場之前,已主動停止持刀揮砍,難認胡男係出於殺人犯意,且胡男亦有意與對方和解等情,改依傷害罪判處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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