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家長指控,2024年8月到9月16日期間,幼稚園園長利用孩子周一到周五上課時,要求教保員把孩子帶到個人辦公室,出手撫摸肩膀、角部、臀部及私處等,還親吻鼻子、又拿不詳設備拍攝女童隱私部位等行為,家長並提供自己與孩子對話的影像檔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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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時,園長堅決否認犯行,且辦公室是個人辦公空間,任何人都能隨時進入洽公,不會有學生與在他裡面獨處,另去年10月時,司法詢問員2度協助詢問女童時,女童都無法提及與案件相關內容,之前雖曾到醫院驗傷,檢查結果均無明顯外傷。
檢警將從園長辦公室內搜扣的監視器記憶卡送警方數為鑑識還原,僅能匯出9月16日影像,而園長辦公室外監視器影像,在上述時間內未有學生被帶入園長室、與園長獨處情形,園長手機內也無相關影片或照片;檢方調查後認為僅有家長單一證述,無其他證據,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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