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104年至107年間擔任區長),涉娂利用桃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之機會,長期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蔡姓總務(女,58歲,於104年至107年間擔任秘書室總務)收受吳姓廠商(49歲)交付之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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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吳姓廠商為求利用曾志湘擔任復興區長之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吳所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遂與曾志湘約定其所經營之公司、商號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後,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曾志湘賄款,並於105年至107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後,由莊姓女會計將款項交予吳姓廠商再轉交蔡女,嗣後再由蔡女將款項放置於曾的復興區公所辦公室之辦公桌抽屜內。
另外,蔡女在110、111 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利用辦理三民里環保志工相關服裝及活動採購案之機會,逕向莊女擔任會計之以馬內利行銷企業社等商號辦理採購,並指示莊女提供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之報價單及收據,據以向復興區公所申請經費,俟莊女所經營之商號領得款項後,再交付詐領之虛報、浮報款項及賄賂共3萬 5,000元予蔡女。
全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去年11月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及曾男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傳喚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曾、吳、蔡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清查發現曾志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蔡女不法所得43萬5,000元(業已繳交)均向法院聲請沒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檢察官認曾、蔡2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蔡女另涉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吳姓廠商則係犯同條例第 11 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而於今天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曾志湘本應廉潔自守,竟因貪圖私利不當持續向廠商收取賄賂,所為敗壞官;吳姓廠商法治觀念薄弱,長期行賄公務員,其2人案發後仍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故均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至於蔡女坦承全部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