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指出,法官訊問游翔閔後,認其涉犯教唆傷害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王大陸則經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教唆傷害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考量王男經檢警二度搜索查扣相關事證,且共犯游男經裁定羈押禁見,串、滅證風險已降低,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具保新臺幣伍佰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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