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為因應國際漁業組織打擊非法捕撈漁獲之要求,民國101年間頒佈《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對於魚翅貨品之進口設有多項管制要件,例如捕撈鯊魚之漁船必須登錄於特定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regional fisher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指全球各地分別成立之漁業管理機構)之作業漁船名單、未受該等組織制裁,且其船籍國不得被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之不合作名單,據以遏阻非法魚翅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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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身分不詳的蒙姓香港商人透過管道取得大量非法捕撈魚翅,想藉台灣加工後轉口至中國,委託台灣侑昇物流有限公司協助辦理進出口。物流公司簡姓負責人為配合報關,借用成鴻商行、豐彰國際貿易等名義進口,為通過漁業署審查,蒙男另偽造西班牙漁業公司的捕撈證明、商業發票等證件,將該批非法捕撈的魚翅佯裝成合法捕撈,由簡女送件申請進口。

從2019年8月起簡女、蒙男透過上述方式,成功掩護近30公噸非法魚翅進口至台灣,加工後出口至中國。

檢調查出,簡女除掩護非法魚翅轉口外,2021年1月間有一批魚翅因未通過檢疫不能出口,蒙男等人為減少損失,便將這批約10公噸非法魚翅從「出口轉內銷」,交由國內業者販售,再由簡女公司開立假發票作帳。

事後因漁業署人員求證西班牙公司,才發現該批魚翅捕撈證明偽造,因西班牙屬歐盟國家,對於魚翅捕撈規範嚴格,隨即行文我國協助調查,調查局航業處航高站獲報,報請雄檢檢察官呂尚恩指揮偵辦,並與西班牙展開跨國合作。

雄檢偵辦時,簡女等人否認犯行,把罪責都推給蒙姓男子,辯稱文件都是蒙男所提供,但檢方根據查扣到的相關事證,不採信他們說詞,偵結後依偽造文書和商業會計法等罪將7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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