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北部的30歲高女一人攀登中央山脈南三段,2月28日從花蓮縣瑞穗鄉入山,規劃3月6日從南投縣信義鄉東埔下山,行經信義鄉可樂可樂安山時,高女報案自述右腳拇趾腫脹無法行走,南投縣消防局組織搜救隊,同時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昨天載下山,再由救護車送至竹山秀傳醫院,但高女抵達醫院後,拒絕醫治就離開。
南投縣消防局今天表示,經查高女未依規定申請入山、未依規定辦理登山保險、未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違反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1項1款、第6條第1項及2項,消防局昨天開出「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單」,是南投縣今年首件舉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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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指出,高女接到舉發單次日起15天內,可提出陳述書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高女未申請入山由其他主管機關處置,未辦保險、未具急救能力則可依自治條例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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