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指出,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要賠償蘇姓等7名死者家屬各300萬元,而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之間為不真正連帶給付關係,也就是任一方賠償給付,另一方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蘇姓等7名死者家屬主張,其等子女於2015年6月27日參加呂忠吉經營的瑞博公司向八仙樂園公司承租,在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區域舉辦的「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當天晚間8時31分,「快樂大堡礁」區域突然發生塵爆,其等子女均因受到大面積燒傷後陸續死亡,而交通部觀光署公務員,對八仙違規營業開放 「快樂大堡礁」公民眾使用,長期疏於監督改善或命停止營業、暫停使用設備、廢止執照,更未查知違反出租供瑞博舉辦派對活動而釀成災害,又明知八仙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不符規定,顯有疏失。失。
此外,新北市政府就「快樂大堡礁」違規建於農地而未取得執照就使用,長期為依法勒令拆除或停止使用,也未將該違規情形陳報觀光署,未盡考核之責,又知悉派對活動於該場地舉行,預見可能釀成災害,卻歷年定期消防安檢未檢查或規範火災事故安全逃生應變措施與設備,未防範粉塵易燃,甚至怠於審查八仙於2015年年6月8日提送的「八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內之『快樂大堡礁』安全守則」是否完善,明知其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均不符規定,卻未命其改善救,有明顯疏失。
至於消防署,明知該活動為易致火災行為,卻怠於執行職務,任其舉辦被。顯有疏失。因此提告向觀光署等單位求償慰撫金2400萬元,(除1人求600萬元,其餘均各請求300萬元)。
更一審認為,八仙樂園於1989年7月8日開幕,交通部觀光署核可時已知悉八仙園區內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的遊樂設施,且歷次檢查時均知悉八仙有將該等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卻僅在歷年定期檢查中重複記載「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設施請勿對外開放使用」等語,但八仙數年均未改善,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裁罰、定期停止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處分,令八仙改善,長期放任其違法營業。確有過失。
另新北市政府知悉八仙內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自2009年至2014年就八仙歷次考核「觀光遊樂設施安全」項目,僅重覆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均未落實督導八仙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等違法設施繼續存在,確有怠於執行職務,且2「快樂大堡礁」坐落在農地,設施均未取得雜項執照就擅自建造使用,新北市府未依《都市計畫法》開罰並勒令拆除或勒令停止使用,確有疏失。。
法官認為,八仙違法使用「快樂大堡礁」卻仍分割出租予呂忠吉辦活動,觀光署與新北市府若嚴令禁止八仙使用該等設施,瑞博就無從向八仙承租「快樂大堡礁」等違建場地,塵爆也不至於發生,因此,認定該塵爆意外與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審酌後,判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府要賠償每位死者家屬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另消防署部分,法官認為,該塵爆世間是首次於戶外環境及娛樂活動場合發生,消防署舉其他粉塵爆炸案例,皆為工廠及煤礦等室內或密閉空間所發生,與戶外場域不同,認定消防署難以預見該戶外粉塵活動會發生如此嚴重傷亡,無法認定消防署於該塵爆發生前未制定粉塵活動是易致火災行為而有疏失,因此判消防署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