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婚前就創業開米粉攤,與田女認識結婚後,2人就共同經營並在夜市擺攤,後來雙方離婚,田女主張,她從2003年8月到2020年3月這段期間,在米粉攤每天工作長達15.5小時,一個禮拜擺攤5天,一個月就有20天,但陳男每天只算給她工資1000元,換算時薪才64.5元,與勞基法最低工資相去甚遠「太血汗」,因此要追討17年來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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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陳男解釋,米粉攤的確由他創立,但2人結婚後就是夫妻一起經營,這並非雇傭關係,且擺攤的營收最後都交給田女打理,他的生活費還要向田女領取,並無支付薪資的問題,田女出庭時也坦承米粉攤是共同經營,帳務一起管理;因此田女就是「老闆娘」而不是「打工人」。

另外田女的勞保紀錄顯示是以「自營作業者」身分投保,法官也從雙方手機對話紀錄發現,田女在帳務管理上掌握主導權,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認定雙方並非雇傭關係,最後台南地院駁回田女訴訟;另外依勞基法規定,工資請求權追訴期限為5年,田女直到去年12月才打官司,就算成立也僅能追回5年內的工資。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田女身分應是「老闆娘」,駁回訴訟。資料照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田女身分應是「老闆娘」,駁回訴訟。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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