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對於高虹安被控詐領助理費一案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的案件,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為判決雖有200餘件,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攸關數現任或卸任立委及公費助理,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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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強調,地方民代挪用助理費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適用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且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因此,為求正本清源之道,讓民代有所遵循,行止合度,徹底解決問題,因此撰寫2萬字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
不過,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蔡宗珍、朱富美認為,高院法官並沒有提出客觀上確信立法院規定違憲的相關具體理由,而相關法律規定認定高虹安有罪與否的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也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引據的相關法律規定,僅就此而言,相關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大法官還指出,立委得聘任公費助理,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也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一環。而該規定的規範內容並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做適當解釋,不會發生該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大法官強調,立委依立法院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構成要件事實,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的個案認事用法範疇,並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範圍,且規定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自不會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因此,聲請人似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其所論證顯有謬誤,無法認定有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