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楊男於112年7月1日凌晨0時至2時,在某國中操場旁,與女友、邱男飲酒作樂,見女友醉後,竟與邱男聯手,不顧女友抵抗,脫下女友外褲、内褲後硬上,邱男還強迫她口交,事後楊男與女友曾同居一段時間,但因楊男認為不宜介入女友生活而疏遠,讓女友身心嚴重受創,喘不過氣、頭暈、情緒低落煩躁、手腳發冷需前往身心科進行治療,因此休學,憤而提告。
庭審時,楊男坦承犯行,他表示自己高中肄業後擔任鐵工,月薪3萬初,家中為低收入戶,本案由父親幫他賠償和解,他遭羈押4個多月,已深自反省,覺得自己做錯事,對不起他們,害女友精神狀況變成如此,希望法官能夠審酌他的家庭狀況從輕量刑。
楊男律師認為楊男酒後亂性,但案發後仍與被害人同居一段時間,感情良好,而後覺得不宜介入她生活而疏遠,遭誤會為不關心被害人,造成女方不滿,由於楊男犯案時年僅20歲,不了解犯行情節輕重,並非逃避卸責,考量楊男家庭經濟環境不佳,仍賠償和解,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審理後,審酌楊男因思慮不周犯案,犯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與她家長也對刑期表示無意見,僅盼楊男日後好好做人,最後法官依共同犯強制性交罪,減刑處5年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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