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子就讀國小5年級時,母親離家出走,兩個姊姊北上找媽媽,家中只有她、父親、弟弟和阿嬤,某天父親在一樓客廳拜託女兒幫他「打手槍」,一開始她根本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父親就抓著她的手「教學」,一邊動作還說「再快一點、要射了」,又強調「那話兒」很大很粗,直到18歲後才終止惡行,女子不堪回憶,通報113時說至少有10次以上,其實每個月至少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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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父親出庭時辯稱,自己是因為壓力很大,才需要用這種方式「紓壓」,只有在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時,在住家客廳「卑微地」請求女兒替他打手槍3次,後來遭到2次拒絕後,就沒再要求女兒這麼做,並解釋自己與女兒同住34年,4個子女中最疼她,她成績最好,把她當成掌上明珠看待,不可能長大後還對她做這種事。
女子表示,自己滿18歲交往男友後,因為覺得「很髒」,拒絕父親要求,後來就讀大學、研究所時,曾在學校諮商時提到此事,也曾接受過心理諮商,本來以為已經「翻篇」,但去年3月父親與大姊起衝突,她回家後本想調解,卻被父親叫她「滾出去」,雙方提到「打手槍」之事,父親仍持續狡辯,女子才通報113,113全程錄音,父親還在旁插嘴試圖合理化行為。
法院審理時勘驗通報時家中錄像及筆錄,女兒在通報時,父親在旁抱怨,但卻未否認、反駁,可見有猥褻行為,認為他明知女兒未成年,身心發展、性觀念未臻成熟健全,竟為滿足一己慾望,長期對女兒強制猥褻,讓其身心受創,成年後仍難以平復,且未思己過還想言辭掩飾,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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