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儒目前還在北檢任職,北檢指出,待法務部收到確定判決後,就會發人事令通知陳立儒調查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另對他是否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挨罰,北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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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二審判決指出, 陳立儒違失行為顯現的人格特徵在於「趁機欺凌弱勢」。當陳男發現女大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時,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認定陳男性騷擾言詞程度嚴重,在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之人的角度來看,已嚴重減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卻對被付懲戒人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判陳立儒罰俸3個月固然認祺違失行為情節嚴重,但未充分評價陳男違失行為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因此,原判決僅罰款處罰,顯然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過輕,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合議庭還強調,陳立儒是一次性、偶發性的性騷擾,當時他並未表明自己的檢察官身分或濫用職務,而且說了一些性騷擾言詞後,最後對女大生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尚知主動中止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而且已透過調解,取得女大生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也在北檢安排下,接受心理諮詢,歷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等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受台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審酌後判決懲戒罰俸3個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是陳立儒2023年5月21日晚間,在北市萬華區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雙方討論如何賠償但談不攏,也沒報警處理,陳立儒卻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妳要錢,妳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妳拿錢,妳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甚至說:「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

陳立儒與女大生的對話全被女大生錄下後向警局申訴陳男性騷擾,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時,他表示已透過家人向女大生表達最大歉意,並尊重對方意願,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經過調解,女大生已撤回性騷擾申訴。陳立儒還指出,他不知道當時怎麼會說出那些話,那天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情緒,但不覺得是在性騷擾,只是討論事情。

檢評會認定陳立儒身為執法人員,竟以女大生肇事逃逸為由,要求她以「做愛」作為抵付賠償的交換條件,言語輕佻,甚至多次提及「做愛」、「開房間」、「旅館」等語,使女大生心生畏懼、不舒服,陳男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移送監察院將陳立儒依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也認定陳立儒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嚴重傷害司法形象,通過彈劾,也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