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於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時否認殺人犯意,辯稱是不小心勒死哥哥,陳男的義務辯護人也強調,陳男國中肄業,沒受過高等教育,無法提升自己而落入「貧窮陷阱」,遇糾紛只會用暴力解決,所以陳男行為是長期且一致,但陳男會買手機給妹妹,證明不是惡性極重之人,請求依法酌減刑度。陳男的母親多次當庭哭泣哀求法官,「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能輕判仍活著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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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為,陳男是鐵工,兒子滿月時就與太太離婚,長期面對婚姻不順、工作壓力及獨自撫養兒子等多重壓力下,養成長期酗酒惡習及衝動傾向,另審酌陳男犯案手段凶殘,且對哥哥與其他家人都有家暴情形,有多次違反保護令前科,還曾因在家放火入獄10月,出獄後仍犯案,顯見陳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不宜輕判,依其自首可減刑後依殺人罪判陳男13年10月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今判決指出,陳男因經常家暴哥哥,法院曾於2022年2月間對陳男核發保護令,但陳男仍於去年4月3日早上9時30分許,在住處內與哥哥發生口角,竟違反保護令,持遛狗繩勒住哥哥頸部,致哥哥因窒息呼吸衰竭死亡。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以陳男持遛狗繩對哥哥纏繞頸部至少3圈,連續拉扯3至5分鐘,過程中讓哥哥吸不到空氣,且勒哥哥頸部一陣子後還說:「還沒死?這樣還沒有死?」,且陳男在偵查中曾說:「我承認。他就是被我殺的」,認定陳男確有殺人故意。原判決論斷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被告上訴指控原判決認陳男有殺人故意,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而影響於判決,無法採信。
合議庭強調,原判決審酌陳男僅因與哥哥發生口角,就以遛狗繩勒死哥哥,手段兇殘;且陳男有多項違反保護令、酒駕、恐嚇與傷害前科,並對哥哥或其他家人多次家暴,素行不佳,又陳男有婚姻不順、工作壓力及獨自撫養兒子多重壓力下,養成長期酗酒惡習,性格衝動,兼顧陳男母親希望輕判、檢察官具體求刑範圍及義務辯護人發人深省的辯護,量刑並未逾越法律規定及界限,也沒有違反比例或顯失公平情形、濫用裁量權情形,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