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和明在2014年9月起進入高雄監獄服刑,張從事泥作工程的李姓友人,與黃姓監所管理員恰好是同學兼鄰居關係,李因此希望黃能幫忙照顧張男,2021年12月間,黃男某日獨自執行門衛勤務,於是把事先放在高雄監獄門外的一斤茶葉,偷偷夾帶進入監獄戒護區,再放置於中央台置物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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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在透過監所內電話,告知廖姓同事已經把「茶米」(台語)拿進來,就放在中央台櫃內,再幫忙拿給張男及同房同學一起喝,廖姓監所管理員拿到茶葉,先是叫住對此不知情的何姓受刑人,從樓梯欄杆把茶葉塞給何男,要他趁打飯時交給張男,何男再走到張男牢房,從瞻視孔把茶葉投入。
但此舉動吸引正在戒護打飯勤務的管理員注意,他向上級呈報,調閱監視器影像後發現上情,廉政署查辦此案,發現同一天黃男在戒護營繕隊工作時,也和廖男交頭接耳,遞給他屬於違禁品的幾顆檳榔,再轉交給李姓受刑人,認定也涉及圖利。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廖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其挾帶茶葉並非監所管制品,且市價僅1500元左右,因此依法對兩人減刑,考量他們因一時失慮觸法,依圖利罪各判兩人徒刑10月和11月,另宣告緩刑3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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