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北院2度訊問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及同案被告後,除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其餘4人均否認北檢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卷證資料顯示,多數被告均否認犯罪,且柯等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供述未盡相符,仍有勾串空間,其等串證事實包括:
一、柯文哲於今年5月26日以LINE傳送訊息給彭振聲。二、沈慶京掌控的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葛樹人與柯文哲於5月1日、8日互傳訊息。三、柯文哲與沈慶京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四、沈慶京於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源、吳順民相互通聯。五、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刪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的通話紀錄。六、柯文哲於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七、李文宗8月11日以LINE訊息指示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相互勾串、滅證情節。
合議庭認為,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的基本人性,柯文哲為前台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有事實足認柯文哲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
裁定還指出,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也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認定柯文哲等4人與各共犯或證人的勾串空間仍存在,原裁定科等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經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其等4人於偵查中經北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的事實認定問題,而認定柯等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合議庭強調,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的實況判斷,柯文著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其等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因此,不排除柯等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仍有勾串之虞,僅憑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的誡命,是否確能防免柯等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的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更不用論除外條款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也沒說明具體的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高院綜合判斷後,認為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有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妥善考量之處,因此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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