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張志傑中校退伍後開設幸福遊艇公司,經營宜蘭烏石港到龜山島旅遊行程,他以「台灣帆船遊艇達人」名號演講、受訪,公司網頁PO了許多明星包船遊玩的照片,在帆船界小有名氣,2018年因遊艇發生船難而倒閉,背負鉅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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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傑被控於2017年5月27日,開車經過北市麗池國賓大樓,見一名年輕女子酒醉趴坐在大樓階梯,竟將她抱到車內,載到河濱公園以膠帶矇住雙眼,女子酒醒後,張男拿不明物體抵著她狠嗆:「反抗就捅妳!」隨即性侵,但張男的還沒玩夠,又載對方到旅館再性侵一次,該案一審審理時,張男認罪並賠償100萬元,獲輕判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要提供240小時勞動服務,並接受5小時教育課程。

不過,緩刑並未對張志傑產生教化功效,2017年12月9日凌晨,他又在北市東區錢櫃KTV前將一名酒醉女子扶去旅館,因對方正值生理期,張男就逼她口交並錄影,還變態地拍攝她下體一片紅的畫面。

張志傑掏槍拒捕被壓制。翻攝畫面
張志傑掏槍拒捕被壓制。翻攝畫面

一個月後,張男在北市東區一家咖啡店內,見一名正妹獨自在喝奶茶,就趁她上廁所時摻入FM2,女子回座喝完奶茶後,感覺昏沉,所幸機警離開咖啡店,向附近上班的母親求助,隔天她仍不舒服,就醫後驗出體內竟有FM2成分,她回想起前一天在咖啡店有名男子坐在隔壁桌,離開時還一路尾隨,懷疑是這名男子下藥,於是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有性侵前科的張志傑,於是到他家搜索,果然查扣到FM2,手機裡還有數名不詳女子裸照,還有先前在錢櫃外被他撿屍性侵的女子影像。

一審審理時,張男雖辯在錢櫃附近遇到的女子要求送她回家,他當時自己也有喝酒,就提議先去旅館沖個澡,「進房之後女子說月經來了,叫我去幫她買衛生棉,買回來看到她赤裸下半身在床上睡覺,我就請她幫我口交,她說很累,我就把生殖器放在她嘴唇前面,但沒有真正口交」,張男堅稱雙方是一夜情。至於咖啡店下藥案,張男則否認犯行。

一審台北地院根據相關事證,2021年依《刑法》乘機性交罪只判張男4年2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欺瞞使人施用三級毒品罪,判刑6年,合併應執行9年,上訴後,高院原定2022年1月宣判,但合議庭裁定再開辯論時,張男已趁空檔期間潛逃。

張志傑去年遭警查緝歸案後,撿屍第1女的2年刑度及緩刑均被撤銷,被直送監獄服刑,高院繼續審理他在KTV前撿屍性侵、在咖啡廳下藥的後案,審酌後,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重判張男15年。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在咖啡廳被下藥的正妹求償300萬元,台北地院今年7月間判決,扣除正妹已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判張志傑還要賠償34萬餘元給正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