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銘富在縣市合併之前曾任大甲鎮代表會主席,曾因涉犯教唆殺人案,1996年被列為治平對象被判刑7年6月。檢警查出鄭於大甲鎮代會主席任內涉嫌收賄、圖利且開設賭場,台中地檢署1997年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及《刑法》妨害公務罪、2個妨害自由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重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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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富被起訴後於1997年11月以50萬元交保,但他隔年就偷渡至中國大陸至今。
判決指出,鄭銘富被起訴的罪名中,最重的是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他犯罪終了日為1995年12月22日,至今已29年,檢察官1996年10月開始偵查,1997年6月提起公訴,法院於2000年8月發布通緝,至今也超過24年。
法官將各項期間加總計算後,認為鄭銘富被訴貪污罪的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屆滿,依法判決免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可請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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