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惡劣的父親以開計程車為業,女兒控訴,在她未滿18歲時,2019年2月到2021年4月在住家房間內,以每周一次頻率強脫她衣物,以手撫摸胸部、私密處或以按摩棒性侵她,總計得逞85次。2021年4月女兒滿18歲後,直到2022年8月止,父親持續以同樣手法對女兒性侵52次。

此外,父親還會趁著女兒更換衣物時,以手機偷拍女兒裸露胸部的照片,女兒忍無可忍,向母親哭訴揭發父親惡行,母親報案後,檢察官偵辦將父親起訴。

父親出庭辯稱,是在女兒引誘之下無奈與女兒發生性行為,還無恥稱兩人情投意合,「我並未強迫女兒,都是女兒自動配合我做的」。

至於按摩器,父親則辯稱是自己在用,為了舒緩肩頸酸痛,對於按摩棒上檢驗出女兒DNA,他反咬是因為女兒跟他同住一個房間,故意製造誣陷證據。偷拍女兒裸照,父親稱「一開始是誤觸的,之後在女兒知情的狀況下拍的」,已將照片全數刪除。對於犯行,狼父一概否認。

台北地院審理指出,父親悖逆人倫、反於綱常,利用女兒對親情的信賴,於女兒成年前、後分別強制性交,造成女兒永難抹滅的創傷,應嚴懲不能寬貸。且父親辯稱受女兒、前妻聯合誣賴,並聲稱是在女兒引誘之下而無奈與女兒發生性行為等,一再貶損親生女兒的性清白,犯後態度不佳。

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85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又犯強制性交罪,共5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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