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今年8月22日,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卸載VCM時,明知VCM易燃且有毒,更是一級致癌物質,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的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在運輸時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應避免發生逸漏污染空氣,卻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的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情形。
直到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臺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發生二度污染空氣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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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指出,檢察官認定印尼籍船長與大副涉犯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減少空污,並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參酌《刑法》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認緩起訴為宜,因此諭知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其等疏失情節,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0萬元、大副950萬元的緩起訴處分金。
士檢強調,本案承辦檢察官邱獻民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深入偵辦時,因涉及毒性化學物質檢測及蒐證,為求慎重,除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大氣司、化學物質管理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聯合查處,檢察官並親自率隊登船勘驗積極蒐證,還委請輔大醫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提供專業協助,最後確認該船確有毒物逸漏情形,並及時要求澈底改善缺失,防止殘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環境。
全案經士林地檢署諭知印尼籍船長、大副緩起訴處分後,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待全案確定後,就會立即通知2人將緩起訴處分金繳交公庫,並持續與檢警環等機關團隊,並與專業學術或研究單位跨域合作,積極偵辦危害環境案件,持續打擊環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