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靖恩吃鼎王「霸王餐」的時間為今年3月23日,距離她3月18日在台中市北區某超商偷喝25元飲料,僅過了5天,而她偷吃他人外送餐則是在今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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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林靖恩明知自己並無支付消費款項之能力及意願,今年3月23日11時45分許,到台中北區鼎王麻辣鍋漢口店,點選價值共3130元的餐點 員工誤信她有付款能力而陷於錯誤提供餐點。沒想到,同日12時36分許,林靖恩趁該店店員疏未注意,趁隙離去,以此方式詐得價值3130元之餐點費。
案經店家向警方報案,林靖恩經檢警傳喚到案,始終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被檢察官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林靖恩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林賠償店家3200元,同時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法官考量林靖恩患有精神疾病,與店家和解並履行完畢,和解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以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等情狀,依詐欺取財罪將她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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