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表示,這家大陸科技公司以提供積體電路產品所需之物理IP(物理IP主要用於處理表徵光、溫度、速度、電壓、電流等自然界資訊的連續性類比訊號,一般用於信號轉換、時鐘生成、電源管理、射頻通信、數據傳輸與存儲等基礎功能性電路,其電路設計與半導體工藝器件之物理與電氣特性、設計規則密切相關,屬晶片必要組成部分)設計、授權及相關服務為業,為半導體知識產權及應用供應商,屬IC產業鏈之最上游產業。

 

這起案件緣自該公司欲在臺灣地區發展業務,乃在香港地區成立子公司,由王姓男子擔任香港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該公司許可被廢止後,另於110年9月30日成立另外一家公司(112年1月9日解散)。

未料,王男明知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攬才、銷售、人力招募、面試、洽談薪資或研發行為等業務活動,竟基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犯意以香港2家子公司等申報員工勞健保為掩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臺灣地區招募IC設計工程師、銷售經理、產品經理等職位,並由其擔任非揮發性記憶體部門總監,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且與各該員分別領取大陸銳成公司匯款薪資,將研發成果提供予大陸母公司,據以協助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案經檢察官陳子維在今年年中指揮新北市調查處偵辦,今天偵查終結,對該公司在臺灣實施招募業務之王姓男子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規定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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