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遭控性騷及性侵等三案已全身而退,殊不知卻無法從無故持有未成年淫片一案中脫身,原因在於如今案情明確,但他不僅不認罪,同時還與律師主張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1適用行政罰,以及依《刑法》第16條減及第59條審酌減免其刑責。
事實上,今年8月修法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加重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付費購買者可判1~7年。但法官認為黃子佼無故持有兒少淫片時間是在今年8月前,故適用最重判1年、最重罰30萬之修正前舊法,但不適用減刑及行政罰,且其犯行嚴重又不認罪,因此遭重判8月刑、併科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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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律師指出,就自己對黃子佼的了解,他不上訴就不叫黃子佼,且上訴後應該會改變訴訟策略、認罪求情,畢竟家有老小,只要狂做善事買贖罪券,再看看能不能將刑期壓至6個月內並得易科罰金,「反正只要錢能處理都好解決,之後再復出演藝之路,台灣人本來就善良容易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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