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元月底洪男因中風行動不便,入住高市某護理之家,洪拒絕包尿布,導致尿液四濺,造成長照員困擾。元月30日蕭院長指示值班人員,為洪男插置尿管,但根據規定,有高血壓、糖尿病病史,免疫力較低,為免引發感染,除非絕對必要,應盡量減少尿管插置,使用後更需儘快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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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半個月,洪生殖器開始出現感染症狀,照護員趕緊拍照用LINE傳給蕭院長,請問如何處置,蕭沒有親自到場看診,直接指示開抗生素,還要求照護員擦藥、擠膿,但仍未拔除尿管,直到2月26日始指示移除尿管。
洪服用抗生素無效,生殖器發炎流膿,最後發黑腫痛、散發惡臭, 3月1日晚上蕭指示將洪男送往高醫治療,到院時陰莖幹及龜頭均呈黑色壞死,陰莖根部持續大量膿液流出,雖經緊急進行清創手術,仍因壞死而切除。
高雄地院調查,全案送醫審會鑑定,經認定多項違反醫療常規及醫療疏失,蕭始認錯並賠償80萬元,依違反醫師法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
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合議庭改依業務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高分院表示,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回函可認插置尿管之性質乃屬醫療輔助行為,本質上雖仍屬醫療行為,然因其危險性較低,並未涉及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照護員未具合法護理人員資格,但為洪進行尿管插置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僅是醫療輔助行為之護理人員,非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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