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女子在「那個年代」實習後,在2021年12月成為正式員工,但任職期間因為開刀摘除子宮肌瘤住院,又因為腦瘤開刀影響視神經,一直休養到2022年9月,楊女提出店家未給付實習薪資、加班費、病假半薪、國定假日未休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加上延遲利息共3萬9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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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也提出,店家未給付工資造成她沒錢買藥治療,錯過治療黃金期,導致她視神經萎縮遭認定為重度殘障,因此除薪水外,另求償精神撫慰金987萬2750元。
法院審理時業者提出抗辯,楊女曾經侵占店家營收,且腦瘤手術是在2021年8月,重度身障認定是在2022年3月,與未給付薪資沒有因果關係,且楊女所提的「藥」僅是保健食品,價格不貴不至於沒錢購買,認為所提補償不合理。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楊女主張因沒錢買藥,導致錯過治療黃金期,造成視神經損傷無法修復,但店家純屬侵害楊女財產權,並未損害原告健康權,然楊女請求給付工資有理,「那個年代」應給付被告2萬676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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