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吳姓偵查佐(案發後改調制服,目前停職中),結識職務管轄區域內養生館(兼營地下錢莊)陳姓業者,於108年4月間,以偵辦案件名義,利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得簡姓男子之戶籍、國民身分證影像照片及入出境紀錄後,明知將個人資料為偵查犯罪目的以外之利用,必將損害受查詢人簡男之利益,仍提供洩漏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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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員坦承犯行,桃園地院審酌吳身為警務人員,因與陳男具有悖於警員分際之交誼關係,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應予嚴懲,依違反個資法判刑1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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