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邱素蘭於2017年告發羅淑蕾涉犯《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罪,指控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核撥500萬元賑災費給羅女,羅女卻未交代款項流向、用途及核銷單據,涉嫌侵占款項,邱女還指控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委託羅女,將面額150萬元支票交付給立委侯彩鳳辦理賑災活動,羅女卻未交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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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指出,根據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議記錄及證人證詞,賑災款支票實際上是交給主辦單位,至於單據核銷,理事會臨時動議時,已說明捐款是直接致贈學童及受災居民,因情況特殊,取得單據有困難,理事會同意依決議核銷,而邱素蘭當時有出席理事會,對於決議事項不可能不知情,且事關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內部核銷流程,與當時擔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的羅淑蕾無關。

此外,邱素蘭曾為賑災款一事控告羅淑蕾妨害名譽,但該案的證人證稱,並未透過羅淑蕾捐贈款項,還曾致電邱素蘭,告知她所講的不是事實,要她查證清楚,而且150萬元支票是證人親手交給侯彩鳳,邱素蘭都知情。

其次,邱女告羅女妨害名譽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已說明,「足認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50萬元捐款支票,是由呂姓證人親自交與侯彩鳳」,邱明知此事卻告發羅女未將支票交給侯彩鳳,與事實不符,高院更一審認定邱女憑空捏造,今年6月判邱女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邱女確定要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