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楊姓女子的家屬另外提出國賠,桃園地院今年判決桃園市府、八德警分局需賠償748萬餘元,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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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前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晚間值勤時,攔查酒後駕車的吳姓男子,然吳男非旦不配合盤查,還開車衝撞警車,曾員連開5槍,未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緊急送醫後傷重不治,經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曾員起訴,吳男也依妨害公務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曾姓副所長在桃園地院審理時辯稱,吳姓男子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反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用不特定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故持警用配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符合規定,並無過失等語。
桃園地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認吳男駕車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又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攝錄之開槍畫面,參以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足見曾員所射擊之子彈,均係向下之角度射擊,其射擊目標並非於位於水平線附近之駕駛或乘客,而係在該車輪胎,使其喪失動力。法官認為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及所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其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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