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街派出所李姓警員上月底接獲民眾通報,檢舉交通違規,到了現場發現多輛小客車併排違停,但其中1部白車,在警方到場時還試圖離開,李員立即喝斥「不要走!證件拿一下!」在白車駕駛不聽勸的情況下,拔出配槍準備拉滑套,這才讓白車定在原地。
白車駕駛當下質疑「我又沒聽到,你拿槍幹嘛啦!」後續乖乖把車倒回原地,讓警方舉發違規停車。但後續李員遭控執法過當。
中正二分局說明,當天李員為維護身體及裝備安全,持槍警戒(槍口未朝向車輛及駕駛人)並要求停車,待駕駛人駛回原地狀況解除後,即收槍並舉發違規。
警方表示,依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4條,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另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本案員警持槍警戒之行為為當下執勤員警認定自身有受危害之虞所方使用,衡酌使用警械時機尚無過當。中正二分局將持續加強員警執勤技巧及用槍時機的教育訓練,確實遵守「執行職務使用槍械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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