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維被控於2019年2月間,邀請2名電視台女記者參加春酒餐會後到KTV續攤,並藉酒醉之際趁機對2人襲胸、摸臀等,遭2女同聲喝止,但張男並未作罷,在其中1名女記者叫小黃送他回服務處時,張竟在車上要求運將開往摩鐵,被害女記者擔心得罪張,當下陪同進房後立刻如廁,豈料,一出廁所就被張強壓並扯掉內衣褲。
此時,女記者向張書維哭訴剛好生理期來,仍被張男強逼口交,張原本想硬上卻「硬不起來」而作罷。事後,張雖辯稱KTV內僅是男女正常互動,且原本就約好與女記者到摩鐵開房間,對方沒拒絕,之後因酒醉昏睡,在房間內發生的事完全沒印象。
張書維性侵女記者事件爆發後,李鴻鈞立刻辭退張男,張男也公開道歉,但他否認性侵,聲稱雙方情投意合,一審法院認為,女記者在案發前僅與張見過1、2次面,同行女記者是考量經營人脈才同意前去應酬,並非有曖昧情愫,且被害人事後也抱怨同行女記者為何丟下她自行先離開,認定被害人並非願意與張獨處。
高院則認為,張書維在KTV與其中一名女記者合唱時,藉機摟她肩膀,左手順勢往下「抓捏搓揉」左胸,女記者閃躲後,張男繼續搓摸,還往下撫摸腰部,甚至伸入裙子裡,在臀部及大腿間來回撫摸,女記者躲開後,轉而對另名女記者下手,以左手肘頂碰她右胸,然後摟肩摸胸,女記者蜷曲身體抗拒,張男仍繼續撫摸。
被張男摸臀的女記者因不勝酒力先離開,僅剩下另名女記者聯繫張男朋友來接他,但張男友人說無法前來,請女記者送張男回辦公室休息,她只好叫小黃與張男一起搭車,途中張男卻要求司機開往摩鐵,女記者反對,張男安撫說送他到摩鐵就可以離開。女記者陪張男辦妥入住後,因尿急進房間上廁所,離開時突然被張男強壓在床親吻胸部,衣服也被脫掉,張男還以陰莖摩擦撞擊她下體,但因不能勃起,女記者也哭喊自己生理期,張男於是改逼口交。
2名女記者出庭時,聲淚俱下指證張男惡行,一審認定張男不僅在KTV鹹豬手,還在摩鐵逼口交得逞,依強制性交1罪、強制猥褻2罪,合併判他7年。張男上訴後,高院改認他逼口交未遂,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強制猥褻2罪各判1年4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徒刑。張男又上訴,最高法院對強制猥褻部分駁回上訴定讞,而逼口交是否得逞部分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改認定性侵既遂後改判3年2月,張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已入獄的張男還要在獄中多待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