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警局三分局指出,4月8日凌晨2時32分獲報,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出現一名遭丟包的傷患,左胸有一處彈孔,經急救後宣告不治。經查,死者為27歲徐姓男子,經過濾背景與交友情形,並以車追人,將3名嫌犯拘提到案,並起獲疑似犯案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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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出,林澤峰與徐男因結怨,兩人相約於2023年4月7日晚間至台南市永康區談判,林澤峰帶槍搭乘友人林昱愷駕駛的車赴約,談判破裂後,林澤峰以抵住胸膛方式朝徐男左胸口處擊發一槍,徐男中槍倒地,林澤峰與林昱愷駕車離開現場,不久後又返回現場,合力將徐男搬至汽車後座,開到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徐男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澤峰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且是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3年。
判決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事實,但否認持槍抵住徐男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一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但依法醫鑑定,認為徐男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因而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
至於另一嫌犯林昱愷,判決指出,在場的林昱愷並未實施持有槍彈或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開車載林澤峰返案發現場、林澤峰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證,不能充分證明林昱愷與有林澤峰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及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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