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棋及陳憶隆於84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及陳憶隆於89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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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棋及陳憶隆判決定讞近24年,是等待槍決最久的死囚,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判決認為,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唯一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唯一之法定刑,顯然過於嚴苛,不符憲法罪責原則,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

憲法法庭指出,「唯一死刑」的部分,雖已非現行法律,但這是黃春棋、陳憶隆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因此仍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解釋,因陳憶隆、黃春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已宣告違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撤銷或駁回的判決。最高檢察署表示,將為陳憶隆及黃春棋提起非常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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