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對聲押書所指部分事實不爭執,有柯文哲等被告、共犯、證人等陳述內容,以及相關卷證資料佐證,又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昭然若揭,致使沈慶京的京華城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認定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重大。

法官認為,就目前京華城案聲押書所述內容與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要件,但柯文哲所為僅是他單純圖利京華城主席沈慶京、又或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檢察官依調查獲得的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是浮動狀態,會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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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還認為,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既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至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柯文哲供述仍與同案已被羈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罪重的《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此外,法官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比例原則,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也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柯文哲逃逸時沒入保證金具保擔保,另為保全證據,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汙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案獲有200餘億元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認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柯文哲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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