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向法官表示,她和丈夫結婚20多年,直到2023年5月才發現丈夫多年來持續買春,就手機翻拍擷圖畫面部分已高達26人,其中重複買春對象就高達9次,還帶對方吃高級料理、稱呼「寶貝」、噓寒問暖,甚至在女兒生日當天晚上全家同樂聚餐前,還先去買春召妓後才前來參與聚餐,她對此感到不齒,決定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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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則抗辯,妻子提供的資料都是從他手機而來,需要他的指紋或密碼才能打開,已侵犯其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妻子指控她與越南籍女子性交易,但該名女性友人係協助他仲介買賣越南不動產及購買越南腰果,其他舉證也只是找公關小姐一起應酬陪客、支付去除頸部肉瘤之手術費用或按摩,無任何性交易或性交易暗示用詞。

法官認為人妻提供的資料有證據能力,並根據人夫手機對話截圖,發現他在2020年6月與LIN名稱為「群主 寶貝 紳士」接洽,向對方表明要「小隻馬,D杯以上妹妹」、「有推薦的1、2位嗎(照片或影片)」,約定隔天下午見面,並出示匯款紀錄做為證明。

人夫手機內也有大量和應召站人員及性工作者的對話內容,找尋公關小姐或按摩技師時,對方回傳的方案內容會提及價格、時間及次數,包括「方案一:4000/1H/1S 方案二:4500/1.5H/1S」等,對方還會要求人夫「開好房間後鐵門不要關」、「約會前三天禁慾」。

對方甚至在訊息中明確說明性交易提供之服務及禁止事項,包括「殘廢澡/親嘴/無套吹/戴套做/妹妹可輕摸不可摳」、「嚴禁拍照攝影/不可口爆、顏射、後門、品鮑及69/拒絕酒醉、嗑藥、入珠、變態人士」等。

法官認定人夫婚後持續買春屬實,導致妻子精神上痛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歸咎於人夫,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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