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被控在民國89年9月間,將心儀女子張雅玲載往新北淡水,因張雅玲不願與王鴻偉交往,王鴻偉砍殺張雅玲上百刀後棄屍,98年5月14日遭判處死刑定讞。

自100年起,王鴻偉多次向法院聲請再審,也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由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此外,王鴻偉曾與另12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前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遭駁回確定。

另外,王鴻偉與其他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曾據此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去年判決條文合憲。

今年,王鴻偉再次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主張他在犯罪後多次寫道歉信給被害人家屬,並抄寫佛經迴向給被害人,已有真誠悔改之心。

王鴻偉認為,法院先前以他多年前與父母的會談內容「你們先不要跟對方和解,到時候賠了錢,又賠了兒子」等發言,認定他無悔意,此部分判決不當。

高院則認為,王鴻偉先前已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本件聲請違背刑事訴訟法程序且無從補正,日前裁定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此外,37名死囚包括王鴻偉在內,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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