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古姓男子從2017年11月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在屏東縣某國小以代課老師的身分擔任籃球教練,卻多次利用比賽結束開車載年僅12、13歲的小球員返家、返校,或藉口陪他們到車上拿東西的機會,將右手從被害人衣領處往下伸入內衣內,撫摸、抓捏被害人兩邊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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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名被害學童在車上被古男猥褻後,古男還利用載其胞弟返家機會,以相同方式伸手對被害學童摸胸猥褻;還有1名學童因身體不適繞籃球場緩解,古男藉由攙扶被害人的機會,不顧被害人喝止,仍以左手小手臂接觸其左側胸部下緣環繞籃球場行走一圈,以此方式強制猥褻。直到2023年2月1名被害學童無意間向友人揭露遭古男猥褻,友人告知被害學童的母親,事件才爆發。
檢警查出共有6名學童受害,其中5人遭強制猥褻合計達15次,另1人是在學校籃球場遭古男撫摸肩膀性騷擾。屏東地院審理期間,被性騷擾的學童撤告,古男大致坦承犯行,15次犯行分別被法官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至10月不等徒刑,應執行4年6月徒刑。
古男認為判太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其中2次犯行相隔僅數分鐘,應成立接續犯論以1罪,14次犯行改判他4月3月徒刑。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古男於2023年2月犯行曝光後,隨即遭校方解雇,去年6月還被屏東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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