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陳信瑜於2022年被北市議員踢爆,她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間任職北市勞動局局長時,明知身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公職人員,卻分別於2020年9月9日、9月24日、2021年4月16日、2022年1月10日,各以9450元、4410元、1萬5750元、1萬8900元共4萬8510元,4次向異象公司採購紅酒當作禮品、餐敘或摸彩使用,再以首長特別費核銷採購紅酒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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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後,認定陳女以職務權力、機會及方法,讓關係人異象公司獲取財產利益,因此依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陳信瑜40萬元。陳信瑜不服,認為向異象公司購買紅酒沒有特別優惠,且裁購前未查證公司負責人是否變更僅屬過失,沒有違反利益衝突,因此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陳信瑜的丈夫曾是異象公司負責人,且目前還在公司任職,購買紅酒時間的公司代表人為母親,屬於利益衝法的關係人,陳女4次向異象公司購買紅酒費用以首長特別費核銷,且紅酒是由她的丈夫交送,認定陳女有圖利異象的意圖,監察院處分並無違誤,因此判決駁回陳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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