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鄧姓男子因擔任白牌車司機認識被害女高中生及其友人,3人並互相加LINE以便叫車聯繫之用。去年6月23日晚間9時許,被害女高中生透過友人幫忙向鄧男叫車,前往南投縣搭載被害人返回台中霧峰的住處,鄧男接獲訊息後依約前往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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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鄧男將被害人載回住處附近巷口時,假藉為被害人精油按摩為由,從駕駛座爬到後座,不顧被害人反對,以其右手按摩她的背部及頸部,再用左手伸入她的胸罩內撫摸及按揉其胸部。被害人因孤立無援,驚懼不敢反抗或求助,遭強制猥褻得逞。被害人事後向友人吐露上情,才由母親陪同向警方報案。

鄧男坦承犯行,表示想用車子貸款40萬元以賠償被害人,不過,被害人堅稱「沒有和解意願」,母親也希望鄧男接受法律制裁。台中地院以鄧男擔任白牌車司機,僅因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性自主權利,竟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機會對被害人強制猥褻,造成被害人心理巨大陰影,惡性非輕,將他判刑3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