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園分局查出,起火房屋為李姓女子承租,其女兒(28歲陳女)向一名吳姓男子借款新台幣2萬元未還,林園分局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迅速於8月11日3時5分,在屏東縣東港鎮查獲33歲吳姓男子到案,全案詢後依殺人及縱火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高雄地方法院值日法官訊問,吳姓犯嫌雖坦承曾於案發時間地點前去丟擲爆裂物,但否認全部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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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法官認為依據本案相關卷證,吳姓犯嫌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於案發當時偕同吳姓犯嫌前往現場之友人尚未到案,因吳姓犯嫌涉犯之放火、殺人等罪嫌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吳姓犯嫌勾串未到案之證人以規避後續刑事追訴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且吳姓犯嫌先前曾因債務糾紛至案發地點投擲鞭炮,足見吳姓犯嫌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可能性,而認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13年8月11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收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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