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主張,2012年間與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書,約定診所替她進行醫美手術,她則配合診所拍攝術後美照,但元和雅並未安排拍攝美照,雙方才協調以她寫真書中照片10張作為合約書約定的術後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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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還指控,她因診所購買10萬元的寫真書,基於商務社交考量,而將寫真書照片10張提供元和雅集團,並在寫真書宣傳檔期期間,運用電子文宣互惠行銷宣傳之用,並非長期且無期限提供照片給對方。豈料,元和雅擅自從2019年6月起迄今,將其寫真照片製作成廣告看板,擺設在高雄診所外騎樓,並搭配「複合式抽脂」等字樣,藉此利用她的形象、知名度,進行醫美銷售,謀取商業利益。

元和雅診則認為,雙方約定由元和雅免費為雞排妹進行大腿環抽療程(包含内側、外側、後側、前側,價值25萬元),雞排妹需配合術前、術後治療過程及治療成果照片拍攝,以供元和雅集團與相關事業進行廣告及行銷等使用,但雞排妹後來未配合拍攝術後照,才以寫真書照片10張取代,其授權方法、地域、時間均已概括約定於廣告及行銷元和雅商業活動範圍,並無其他限制,且長達8年期間雞排妹無任何異議,證明元和雅並無違約。

雞排妹寫真照看板已被元和雅拆除。判決書提供
雞排妹寫真照看板已被元和雅拆除。判決書提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法官認為,雙方對寫真書照片確實存在不定期授權關係,元和雅並未故意侵害雞排妹著作或肖像權,因此判決免賠。但是,雞排妹雖將照片授權元和雅推廣行銷使用,但刊登照片前仍須經雞排妹確認才可刊登,元和雅診擅自使用照片、設置看板,且雙方在辯論終結時已終止不定期授權契約,因此判元和雅要拆除看板。

雞排妹不服上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合議庭認定,元和雅提供25萬元醫美療程,取得雞排妹寫真書10張照片作為推廣醫美服務之用,雙方確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元和雅使用並無違約。但元和雅在簽約後逾7年仍使用照片並設置大型廣告看板,與雞排妹代言報酬顯不相當,又未事先徵詢其意見,影響雙方合約信賴關係,而雞排妹已於2022年12月20日表示終止合約,元和雅也於當天拆除廣告看板,雞排妹無權再求償150萬元,昨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