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大小選舉常見「幽靈人口」遷戶籍投票現象,《刑法》規定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罰。

多年前,有20民眾觸法,分別聲請釋憲,主張《刑法》規定違反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憲法法庭審理後,去年7月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6條相關規定合憲,但為保障選舉權,民眾若長期在戶籍以外的地區工作,即使沒有實際居住在工作地,也可將戶籍遷到工作地區投票,被認定「幽靈人口」判有罪定讞的華航工會劉惠宗等3成員,也是釋憲案聲請人,他們因此獲得重審機會。

憲法法庭的判決指出,本案爭點《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而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也不構成差別待遇,沒有牴觸《憲法》保障選舉權及平等權意旨。另同條第2項部分,另由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大法官認為不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判決以上法條都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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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這起釋憲的20名聲請人,因在選舉日4個月前虛偽遷徙戶籍,但實際上沒有居住在該地,或是協助他人代辦虛遷戶籍手續、同意他人虛偽遷入自己戶籍,分別被判刑6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定讞。

不過,其中劉惠宗、趙剛、朱良駿等3人聲請釋憲後,大法官認為3人都長期在桃園工作,為取得投票權而將戶籍遷徙到長期工作地是否構成「虛遷戶籍」,之前判決未正確考量《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意旨,也沒妥為解釋「虛偽遷徙戶籍」概念,實質影響個案裁判,侵害人民選舉權,判決違憲,憲法法庭因此對劉惠宗等3人案件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

劉惠宗等3人聲請釋憲成功後,最高法院日前改判劉惠宗等3人無罪確定,劉惠宗等3人終獲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