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男子遭控於去年4月20日利用張姓有夫之婦前往他住宿房間欲返還欠款時,無視張女推阻而趁機親吻並擁抱張女,雖然張女藉故離開後,蔡男又藉機邀請她到房間,並再次違反張女之意願,親吻、擁抱及撫摸張女,復於4月21日凌晨強行與張女發生性行為。

事發後,蔡男仍繼續糾纏張女,去年7月15日凌晨與張女在公園散步結束返回車上時,蔡男在車上親吻張女,案經張女的丈夫獲悉後提告,並以蔡男明知張女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張女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其行為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蔡男辯稱,雙方親吻、擁抱及性行為,均未違反張女之意願,雙方係合意發生性行為,事發後張女仍與他保持密切聯繫,去年7月15日凌晨還相偕至至公園散步聊天,事先也不知道張女為有配偶之人。

由於張女當天離開蔡男房間後竟再次隻身返回其房間,與蔡男獨處一室同床睡覺,此種行止表現顯然與一般遭受不法侵害之常人反應迥異,加上張女坦承曾幫蔡男口交,顯然雙方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法官也勘驗雙方通聯記錄,張女說:「承諾我,以後不會在我還沒有恢復單身之前,你不會再對我做愛,因為我當時不是在哭嗎?那你忘記了嗎?」蔡男:「是,但是,兩個人在一起的情境,情愫上來的時候,有感情在發燒的時候,妳也沒拒絕我啊。」

法官認為,從蔡男和張女的對話中,當張女談及「恢復單身」等語時,蔡男並未表示驚訝或質問,衡情可認蔡男確實已經事先知悉張女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張女發生性行為無訛,加上張女也坦承曾對蔡男口交等,因此未採信蔡男的說詞,並審酌雙方收入及經濟狀況後,判決蔡男應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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