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2014年7月31日,深夜11時55分左右,高雄前鎮區、苓雅區發生連環爆炸,包括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區域都出現嚴重道路崩塌,導致多棟房屋、車輛毀損;氣爆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並有7名警消不幸罹難。
事後高市府與李長榮化工(榮化)等企業達成協議,共同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為受害者及家屬辦理「代位求償」,共分為6案提告。
高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榮化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兩企業卻未檢出異常。氣體外洩時,中油也未提供相關資訊,因此市府認為,三家企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多件案子現已進入二審,10日進行第一波宣判,認為市府要負80%責任,中油則沒有過失,榮化、華運賠償金額,從一審7942萬餘元減至2847萬元,全案可上訴。
第二波其中一案,市府一審向三家企業請求連帶賠償7490萬元,經地方法院調查後,認定市府有40%過失責任,判決榮化、華運連帶賠償3869萬,中油則無過失,但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不服提起上訴。
17日二審合議庭認為,市府對於管線管理有疏失,錯失預防及避免災害發生的機會,應付80%的責任,獲賠金額縮減為1110萬元,中油仍宣判無過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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